《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自:市政府网 时间:2024-03-21
解读单位: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3-21
来源: 市政府网 主题词: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音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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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

我市于2015年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于2020年进行了调整。从大气主要污染物PM2.5来源解析情况来看,燃煤源污染贡献持续减少,从2017年的24.3%降低至2022年的13.2%,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成效明显。继续实施禁燃区管控,有利于巩固居民清洁取暖及燃煤锅炉治理成效,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二、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三)《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逐步扩大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哪些区域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全域;襄州区、东津新区禁燃区域为北至福银高速、西至二广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范围内的区域;伙牌、双沟、古驿镇等集镇规划区与工业集聚区、襄州经济开发区、襄州双沟工业园。

四、禁燃区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有哪些?

依据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沿用以往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即: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五、禁燃区内有哪些要求?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中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除外。

六、禁燃区内已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如何处理?

已经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

七、违反本《通告》的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政策: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