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2641 | 分类: | 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 |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1-11-16 | ||
标题: | 襄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根据中央车改办《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鄂办发〔2015〕35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襄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襄办发〔201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公车改革成果,加强公车改革后我市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面向基层、向基层倾斜和保障公务、提高效率为原则,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保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二、保障范围
本意见主要针对我市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以及与机关或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编外人员)的公务出行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明确细化保留车辆使用办法,突出重点,确保应急。各乡镇应以保障工作需要、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切实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避免车辆闲置浪费。各县(市、区)、开发区公车主管部门在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工作到位的前提下,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鄂办发〔2018〕32号)、《关于加强车改后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工作用车保障的通知》(鄂车改办发〔201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本地区保留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应急用车预案,抓好本地区保留车辆和综合执法应急用车平台的车辆调度,适度扩大乡镇保留的应急保障用车的使用范围,特别是汛期抗洪抢险、突发安全事故、敏感时段维稳、秋冬森林防火等重要应急工作用车需求,要优先安排,全力保障;保障好基层出行、跨区域出差和突发情况下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2.合理划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乡镇区域自然环境具有特殊性,辖区面积、地形、交通状况各不相同,各乡镇可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偏远山区实际情况,根据乡镇全年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及全年普通公务出行总距离进行测算,以乡镇党委、政府所在地为核心,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的划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公车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的划定要与差旅费相关规定做好衔接,解决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远地区下乡的公务出行需要。允许乡镇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外本行政区划以内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采取按次定额包干或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交通费的办法,予以保障和解决。
3.合理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各乡镇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从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比例不设上限。公务交通补贴统筹资金使用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4.完善公车改革配套制度,实行按次定额包干或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的办法解决好未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事业编制人员、机关或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编外人员的公务出行保障。
5.加强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各地应将公务交通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各乡镇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严格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审核制度,实行一事一批,及时报销公务交通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公务出行活动,不得以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采取定期定额的形式变相福利化发放交通补贴。
(二)增强出行保障能力
1.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管理的通知》(鄂管车函〔2019〕80号)的要求,在规定的公务活动范围内,可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社会租车服务公司,通过租赁社会租车服务公司车辆,增强公务出行保障。各县(市、区)、开发区公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赁车辆审批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租赁社会车辆的行为。
2.着力改善乡镇公车车况差的现状,逐步加快老旧车辆更新。各县(市、区)、开发区公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告制度,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上报本级政府,积极推动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公车购置经费,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解决乡镇公车的配置更新,确保乡镇公务车辆安全高效运行。
3.保留车辆数量向边远乡镇倾斜。鼓励县(市、区)、开发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保障本级公务用车的前提下,统筹从现有保留车辆中,向版图面积大、交通条件差、车改后仅保留1台应急用车的边远乡镇调剂配备公务用车,最多不得超过2台的配置标准;鼓励乡镇党政正职以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解决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保留的车辆主要用于保障重要应急公务出行。
四、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建设
各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情况外的公车全部安装北斗定位设备,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监督管理,开发完善公车信息平台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等相关功能,实现公务用车运行数据的大数据分析,推进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
(二)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各乡镇应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审批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用车报备和公示等各项制度,加强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使用管理,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三)强化公务用车监督管理
各地公车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问责,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
五、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乡镇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保障工作,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发挥联络协调、参谋建议、检查指导、督办落实等作用,指导所辖乡镇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采取有力的措施将指导意见落到实处;积极推动优化、完善城乡一体化公交营运网络和运力配置,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电动单车分时租赁向乡镇延伸,多措并举,切实增强乡镇公务出行保障。